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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利乌斯的帝国问题

尼德曼 古典学研究 2022-10-08

编 者 按

本文作者为尼德曼(Cary J. Nederman),陆炎译,刊于《经典与解释56:马西利乌斯的帝国》(娄林主编,北京:华夏出版社,2020年7月)。此次推送删去全部注释,有兴趣进一步研读的读者可查阅原书。



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1275-1343)献书于神圣罗马皇帝


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的名字与他的主要著作《和平的保卫者》(完成于1324年)紧密相联,学者们有时没有注意到作者的其他几部政治著作。这些著作中最为重要的是《和平的保卫者(小卷)》(Defensor minor),写作于《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完成后约十五年。1326年,马西利乌斯被迫离开法国,并最终离开意大利,寻求德意志国王和选帝侯巴伐利亚的路德维希(Ludwig of Bavaria)的庇护在路德维希的宫廷,马西利乌斯在创作《和平的保护者(小卷)》之前,似乎少有作品问世。现代学者多年前就已经意识到《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存在,人们在一个世纪前辨认出了手稿,由萨利文(James Sullivan)和瓦卢瓦(Noel Valois)各自独立发现,这是多重独立发现的经典例子。一般认为,《和平的保卫者(小卷)》只是《和平的保卫者》的摘要。但马西利乌斯自己没有这么说过。因为缺乏正式的序言,《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它的目的或性质的最初线索。开篇很简单: 
题为《和平的保卫者(小卷)》这本书,最初由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在完成《和平大保卫者(大卷)》(Defensor pacis major)之后选编而成。

事实上,《和平的保卫者(小卷)》大量引用参照了《和平的保卫者》。但是,这些参照本身并不能证明两部著作的联系。
马西利乌斯的研究者基本上不同意这两部著作的这种关系。根据某派学者的思想,《和平的保卫者(小卷)》表现出对《和平的保卫者》学说(或者至少其中的关键部分)的深刻转变。因此,鲁宾斯坦(Nicholai Rubinstein)指出:“《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显示出马西利乌斯在政府观念方面的转变。”相反,其他学者则认为,《和平的保卫者(小卷)》只是《和平的保卫者》学说的重复和确认。拉伽德(Georges de Lagarde)评论道:“《和平的保卫者(小卷)》论述的所有内容都包含在《和平的保卫者》之中。”这两种解释区别的关键问题最终在于,马西利乌斯是否承认所谓帝国统治的“绝对主义”原则。我们最初在《和平的保卫者》中读到的马西利乌斯是共和主义者,但无论是权宜之计还是哲学重估,他在晚年学术生涯转变成了拥护帝国的反共和主义者。相反,第二种解释进路认为,马西利乌斯一直都是绝对主义者,即使是在《和平的保卫者》的文本中,因此,《和平的保卫者(小卷)》只是更明晰地阐释了作者长久以来的信念。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双方分歧多大,有关《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本身性质,他们都支持相同的基本前提:他们都赞同《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是有关帝国政治理论的作品。它表现出对罗马帝国和皇帝统治的正当性的承认。格沃斯(Alan Gewirth)承认: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中的学说代表了马西利乌斯因与巴伐利亚的路德维希的联系而对帝国理论的让步(Gewirth,1951)。
 威尔克斯(Michael Wilks)同样认为: 
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中……罗马皇帝是人类立法者的选择,立法者将其权力转移给了皇帝(Wilks,1963)。
 奎叶(Jeannine Quillet)发现,《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是“马西利乌斯帝国学说的根源”。这种对《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特征的一致解释,正是我要挑战的。相反,我想论证,马西利乌斯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中给出了与《和平的保卫者》相同的学说。马西利乌斯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中认为,普世帝国也可能是政府的正当形式。但他很快就做出了规定:帝国统治绝非必然,帝国和皇帝的权威严格依赖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个更为基本的原则。马西利乌斯能够为帝国(以及德意志皇帝的权力)辩护,同时自己也无需献身于帝国政治理论。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手抄本

我相信,这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和平的保卫者(小卷)》中的以下这个段落,马西利乌斯在此直接暗示了这部著作与《和平的保卫者》的关系。它用逻辑术语表达了这种关系: 
对于所有这些主题和论证,这本以《和平的保卫者》为基础的小册子,通过必要的逻辑推论和演绎,使我们能够回忆并阐明很多东西。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是《和平的保卫者》基本原则的应用,它源于《和平的保卫者》,并合乎逻辑地与之保持一致。这并不意味着《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缺乏新意或者没有任何独立价值。相反,马西利乌斯通过把他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中的学说与《和平的保卫者》联系起来,证明了他早期著作的原则如何能够在具体语境中得到应用。我们甚至认为,《和平的保卫者》所包含的更高理论安排,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之中才得到了具体表述。《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揭示了《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理论框架如何能够承受帝国的具体情况。 

 为了评价马西利乌斯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中对帝国的微妙态度,我们首先需要知道《和平的保卫者》中的一般理论框架。《和平的保卫者》由三部分或三篇论文构成。第一论(Dictio I)讨论政治权威的起源和本性;第二论篇幅几乎是第一论的四倍,批判性地考察和驳斥了代表教会(尤其是教宗)利益的各种主张;第三论简要概括了之前讨论得出的有用的、值得强调的结论。但是,前两论的划分并不意味着《和平的保卫者》由两篇相互分离、各自独立的论文构成。它的核心主题使整部论著结合为整体:和平与自足的政治共同体作为人类的幸福,由于教宗在世俗世界的统治而受到威胁。《和平的保卫者》的论证力量直接证明了教宗试图干涉世俗事务的破坏性影响。第一论从这个角度入手规定,必须支持加强世俗共同体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以便反抗教宗的干涉。第二论提出用大公会议统治高于教宗和教士的教会学说来代替教宗君主制。
阿维尼翁教皇若昂二十二对《和平的保卫者》之指控

《和平的保卫者》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处理中世纪意大利与其他欧洲社会联系的背景。马西利乌斯论述了,教宗的阴谋当时在意大利人尽皆知,而且具有破坏性作用,他还相信,教宗政策背后还包含了对所有世俗政府的相同的侵蚀计划。因此,马西利乌斯的驳斥有着普遍的诉求。马西利乌斯希望,世俗权威应该在教宗支配全球的计划实现之前,停止和推翻教宗世俗权力的扩张。《和平的保卫者》直接呼吁拉丁基督王国的君主和公民,恢复教宗在教会治理范围内的恰当(且极为有限)的角色。马西利乌斯为了使这个诉求尽可能广泛,他建构了具有“一般”(generic)特征的世俗政治理论。与当时人不同,马西利乌斯避免表达出对特殊制度安排的偏好。相反,他明确声称这个问题并不重要: 
对于节制政府是最好的,而疾病政府是最坏的,以及其他相关的优缺点,我们现在并不关心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和平的保卫者》,I.8.4)
 同样,《和平的保卫者》用宽泛而含混的术语来描绘政治共同体,比如交替使用civitas[城邦]和regnum [王国](《和平的保卫者》,I.2.2)。有些学者认为,马西利乌斯有意模糊使用这些术语,意味着《和平的保卫者》并不建立在任何理论原则基础之上。这就言过其实了。事实上,《和平的保卫者》第一论提出了健康或秩序良好的世俗共同体的基础规范性概念,而不考虑它的制度性安排。马西利乌斯坚持认为,世俗生命的主要幸福在于,和平地享受尘世存在的物质和道德成果,这只要在人类联合成完美的政治社会时才能实现。但是,为了实现它,人类必需使用他们的理性和自由意志,以便同意他们赖以生存的公共安排。马西利乌斯认为,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分首先在于,对于法律以及他们所臣服的统治者,他们具有同意或拒绝的能力。
因此,《和平的保卫者》宣称,在政治共同体中,人类立法者或者至高权威的本源是公民全体或者其更有效的部分(valentior pars)(《和平的保卫者》,I.12.3)。更有效的部分这个术语的含义引起了广泛争论,但它既不应当被理解为早期版本的多数民主原则,也不应当被理解为贵族学说,即更好的公民应当在公共决断中拥有更大比重。相反,马西利乌斯坚持强调同意(consensus)的重要性。它允许每个或所有公民都有机会同意、修正甚至否决立法或其他公共事务。他认为,多数公民都拥有同样的理性能力,将会同意涉及共同善的事情(《和平的保卫者》,I.13.5-8)。只有喜好争论的少数人才会拒绝接受政治体的决定,他们被描述为“缺乏自然”(naturam orbatam)(《和平的保卫者》,I.13.5)。更有效的部分这个术语似乎是指,全体中排除了少量没有理智的灵魂后的其他所有人。马西利乌斯的规范性理论直接显示出他对教宗权力的批评。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和维持来源于人类理性和意志能力的使用,而非任何形式的神圣授权。因此,教宗或任何教士,地位与政治体其他部分相同。如果某些教士干涉世俗政府或立法的正常运行,例如,他作为上帝授以圣职的仆人,拥有特殊的权力,他就否定了其他公民在共同联合中的地位,最终会将他们的意志变成他自己的意志而奴役他们。因此,所有公民都有义务维护共同体的和平与正当的组织机构,这要求他们抵制教宗和教士对世俗领域的入侵(《和平的保卫者》,I.19.13)。 

 马西利乌斯的《和平的保卫者》的理论框架具有的“一般”特征,扩展到了对帝国统治的系统探讨。的确,他把《和平的保卫者》献给了巴伐利亚的路德维希(《和平的保卫者》,I.1.6)。甚至在1326年逃往路德维希宫廷寻求庇护之前,马西利乌斯就已经偏向于路德维希——通过他与斯卡拉家族以及维斯孔蒂家族的联系。但马西利乌斯在《和平的保卫者》表明,相比于其他特殊的政府形式,他并没有更加支持对全世界的支配。 
既然全世界不可避免出现地域上的相互分离,尤其是人类说不同语言,在风俗习性上存在广泛差异,那么,全世界所有人都只有单个最高政府更有利,还是全世界在特定时间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的政府更有利?这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但它不是我们现在关注的问题。(《和平的保卫者》,I.17.10)
 马西利乌斯没有在普世帝国统治这个问题上表明立场,在当时的背景下,这让人感到非常奇怪。这表明在马西利乌斯心目中,原则比论辩具有优先性。马西利乌斯在第一论对帝国毫不关心,这个态度表明,反对教宗的世俗管辖权始终是更值得称赞的目标,他只是将路德维希的事业看作实现这个目标的手段。马西利乌斯认为,路德维希和帝国并不是作为某种伟大的帝国理想的化身,而是在与教宗统治权的斗争中的有益盟友,路德维希事实上是14世纪20年代仅有的能够与阿维尼翁(Avignon)抗衡的伟大欧洲领导者。
神圣罗马皇帝巴伐利亚的路德维希(Ludovicus)

马西利乌斯是否将普世帝国政府视为某种原则?既然他赞同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其中包含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广泛义务,那么,马西利乌斯可能会捍卫帝国作为与人类本性最为相容的政府形式。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是模糊而开放的。他怀疑,政府的多样性反应了某种神启的马尔萨斯机制: 
上天可能倾向于多样的政体,以便人类不会过度繁殖。因为人们可能想到,通过战争和传染病,自然调节了人类和其他动物的繁殖,这样,地球才能够满足对它们的养育。就此而言,代代相继(eternal generation)的论证将会得到强烈的支持。(《和平的保卫者》,I.17.10)
 第二种观点明显涉及巴黎阿维罗伊主义者(Parisian Averroists)的信仰,马西利乌斯知道并且改写了他们的观点。很少有人注意到,马西利乌斯察觉到了某种超自然力量在这个进程中起作用:为了供养他的子民,上帝以他的智慧赋予政治和社会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引发了纷争和控制人口。但需要强调的是,马西利乌斯自己完全没有接受这种观点。他只是作为某种可供思考的观点而将之提出。支持阿维罗伊主义的立场,将会直接使他致力讨论某种明确的地域性准则(geographical norm)。
阿威罗伊(Averroes/Ibn Rushd)

如果我们将政治统治的最终判断放在特定的地域单位,同样很勉强,当马西利乌斯在第二论中回到普世主义问题时,这尤为明显。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基督教的普世性。马西利乌斯指出,某些教宗的支持者从基督信仰的统一性来捍卫教宗的首要地位,诉诸教区与教会作为整体的类比: 
正如在单个教区应当只有单个主教……为了维持信徒的统一,也应该只有一个普世基督教会的首脑。(《和平的保卫者》,II.27.4) 
 但马西利乌斯回应到,这个类比没有效力,因为它的论证基础是:属灵普救论(spiritual universalism)应当必然蕴含世俗普救论(temporal universalism),即强制权力必然要求能够执行普世信仰的命令。 
我们的支持者的推理包含了,整个世界必然只有唯一的首脑,但这既不能作为权宜之计,更不真实。因为,人类能够和平地共同生活,每个行省都有单一政府就已经足够……但对于永恒救赎来说,所有人必然只能接受一个强制性审判,虽然这对于信徒来说似乎更为必然,但这并没有得到证明。对于信徒来说,普世统治者比普世主教可能更为必然,因为普世统治者更高更好地维持信徒的统一。(《和平的保卫者》,II.18.15)
 这段话几乎没有包含威尔克斯在其中所发现的马西利乌斯对普世帝国的无条件支持。马西利乌斯仅仅承认,比起普世教会的单个首脑,单一世俗政府的实际情况更有说服力。但在第一论中,他的论证转向了必然性,相比于区域性或地域性的政府,普世帝国的出现并没有必然性基础(无论是属灵的还是世俗的)。马西利乌斯没能始终支持任何根据特定地域来确定政府形式的解决办法,我认为,这既涉及辩论目的,也涉及他的政治原则。如果马西利乌斯表示偏爱城邦政制,就会排除国家君主制或普世帝国,这会使马西利乌斯失去首要事业(教廷改革)的潜在支持者。马西利乌斯写作《和平的保卫者》的意图,要求他的写作对象是孔德朗(Conal Condren)所谓的“全体公爵,即从帕多瓦到巴黎、从弗兰德斯到佛罗伦萨的所有基督教王国、行省或城市的领导者”。因此,他不愿意表达出确定的偏好就不令人吃惊了。 但这种实用主义考虑也与马西利乌斯的重要原则相符合:共同体的同意(共同体的理性或意志的明确行动),这是政治权威唯一正当及有约束性的来源。因此,所有立法必须在公民面前制定,在公开的公共讨论之后,由公民批准。同样,所有统治者必须由公民全体选举和审查。如果要坚持宪政或地域性安排的必然性,将会偏离只有共同体才能决定自身政治认同这个目标。马西利乌斯认识到公共决定与政治进程的偶然性,普遍存在于他的政治理论的“一般”进路的关键地方。 

     巴伐利亚的路德维希为了维持对王位的控制,反对其他各种声索,必须与教宗斗争,与其他德意志王国斗争。他为了巩固对德意志的控制,在14世纪30年代后期,让他的儿子勃兰登堡的路德维希(Ludwig of Brandenberg),与蒂罗尔和卡林西亚(Tyrol and Carinthia)的女公爵玛格丽特·马乌尔特施(Margaret Maultasch)联姻。这个计划有几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它们都是由德意志国王与教会的不稳定关系所致。首先,玛格丽特必须与波西米亚王子约翰·亨利(John Hery)离婚,他们在小时候就已经结婚,并且宣称绝不背叛他们的结合。其次,必须举行婚姻的神圣仪式,以便新的王朝结合得到许可。再次,玛格丽特与小路德维希的婚姻存在血亲结合的问题。因为教会声称,只有教会才能使任何类型的婚姻合法化。但是,路德维希和他的家族、同伴一直受到教宗的绝罚,他们便担心婚姻产生的联合以后将会遭到破坏。它们构成了《和平的保卫者(小卷)》要处理的中心问题。马西利乌斯最后拒绝了教会在绝罚、特许血亲联姻、主持婚姻仪式等问题上的权威。
路德维希接受反教皇尼古拉五世加冕

最后,《和平的保卫者(小卷)》首先不是帝国政治理论作品——如果我们将之与中世纪为帝国辩护的典型作品比较,如但丁的《帝制论》(De monarchia)或贝本堡的卢波德(Lupold of Bebenberg)的《论王国和帝国的权利》(De iuribus regni et imperii)。如同《和平的保卫者》,反对教会控制世俗事务的主张是《和平的保卫者(小卷)》论证的动力。教宗及其仆人声称,为了永恒救赎,他们能够在现世生活用各种方式来惩罚和强制人类,马西利乌斯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前11章着重对此进行了强烈批评。除了这些章节,马西利乌斯几乎没有提到罗马帝国、罗马皇帝、罗马人民或其他与路德维希头衔直接相联的因素。马西利乌斯诉诸的机制和原则本质上与《和平的保卫者》相同:“公民共同体或其更有效的部分”——而非教士——在现世建立起拥有强制力量的法律;这个共同体被马西利乌斯称为“立法者”,立法者是“强制违法者的源初恰当的权威”;任何统治者或法官拥有强制权力,但只能在立法者授权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行动: 
因为强制违法者的权力不是他自己的,而是他人赋予的,而且能够潜在被同样的人民所撤销。(《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4-5)
 从这些原则中,马西利乌斯得出结论,不仅教士不能篡夺强制立法和执行的权力(包括绝罚),而且他们要在所有与其世俗人格、财产以及教会财物相关联的事务上都臣属于立法者。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第12章,马西利乌斯开始处理罗马帝国的具体情况。这个讨论的语境非常重要。马西利乌斯刚刚讨论完了大公会议作为教会的最高立法权威。只有大公会议能够决定信仰的基本原则,建立教会适合的仪式与圣职:大公会议代表所有基督徒监督普世教会的治理。马西利乌斯得出结论,“罗马主教的优先性受到有信仰的人类最高立法者的承认”,教会通过大公会议机制来代表运行,而不是通过独立于信徒的共同意志(通过圣彼得的遗产)来单独授权运行(《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1.3)。大公会议,而不是教宗或枢机主教团,才是教廷的所在地。
1312年法国维埃纳召开的大公会议

但教会和大公会议的普世特征,会面临某些明显的实践与制度性问题。如何能够召集这个会议呢?谁拥有权威来承当召集的任务?马西利乌斯几乎不能诉诸教宗或任何教士团体,因为他刚刚把教廷等同于大公会议的执行机构,因此不能依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任何行省或国家的统治者都没有威望(更不用说权力)召集信徒代表的普世集会。强迫所有基督徒集会,要求统治者的强制权威(至少原则上)扩展到基督王国的所有领土。只有以下统治者满足这个标准:罗马皇帝。这是马西利乌斯在《和平的保卫者》中没有得出的重要结论,他在那里只是声称: 
有信仰的人类最高立法者的权威,或者它授予这项权力的个人或人格(person or persons),只能召集大公会议,任命合适人选作为代表,使之按时集会,主持会议,并使会议圆满结束。(《和平的保卫者》,II.21.1)
 马西利乌斯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重复了这个说法,但现在认为,这个个人或人格(person or persons)是单独的会议体,有权力联合全世界的基督徒。 
最高的人类立法者,尤其从基督时代到现在……现在、曾经、将来都是应当服从强制法律的人类共同体或其有效部分的规定,在每个区域、每个行省都是如此。因为这种权力或权威由行省共同体或其有效部分,转移给罗马人民。罗马人民因其杰出德性,拥有了对世界所有领域立法的权威。如果罗马人民将它的立法权威转移给统治者,统治者就同样可以拥有这种权力……(《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2.1)
 我们在此遇到马西利乌斯对于王权法(lex regia)仅有的明确论述,即皇帝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这是某些学者回顾性阅读《和平的保卫者》的方式。但马西利乌斯在《和平的保卫者》中没有使用王权法,甚至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中,他也只是以某种做了很大改动的形式来使用。马西利乌斯的王权法版本的要点在于证明,在不违反同意政府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某个当代统治者能够获得召集真正的基督徒普世大公会议的权限。由于这个理由,马西利乌斯谨慎地证明了,罗马皇帝的权力被基督自身和他的门徒所承认为正当的。它们的言辞—— 
证明了,在永罚的威胁之下,每个人都被劝导要遵守和服从上文所述的权力,也要遵守上文提到的人民和他们的统治者。(《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2.2)
 换言之,帝国据说在基督救赎计划中占据特别的位置,它广泛的支配力可能预示了基督教的普世性。马西利乌斯甚至提到古希腊和罗马教会在这种联系中结束分裂,他或许相信,希腊人在原则上同样要继续臣服于罗马皇帝。(《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2.4)罗马皇帝从他的人民获得其权威,拥有维护普世信仰的唯一专权与立法权。正是在他的命令之下,大公会议得以召集并处理相关事务。正如马西利乌斯在《论帝权转移》中所证明的,当时德意志的帝国职位作为权力转移的合法结果,直接继承自它们的意大利对应者,他建议路德维希行使他的权利并履行他的责任,从整个基督王国召集信徒的大公会议,以便确认信仰(同时批准德意志国王为他的儿子和王朝所做的计划)。
路德维希的神圣罗马皇帝纹章

 没有证据表明,以上所引文字明显承认了帝国主权或绝对主义原则。事实上,马西利乌斯谨慎地强调了罗马声称具有最高统治权的偶然性。相反,《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把与罗马人民相符合的权利(授予了罗马皇帝)完全视为委托: 
立法的权威或权力(即罗马人民及其统治者)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应当继续合理地得到持续,直到它被各个行省团体从罗马人民所撤销,或者被罗马人民从它的统治者所撤销。我们认为,如果这种权力在行省团体通过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理人,得到充分聚集,他们或其有效部分,对于撤销进行了深思熟虑,就能够撤销。(《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2.1)
 马西利乌斯此论述权威的地位时参照了《和平的保卫者》第12章,这里涉及的是立法程序,他坚持认为,任何公共决定必须在公共场合得到明确表述,并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因此,即便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中,同意也优先于所有其他获得权威的理由:罗马帝国享有专权,因为这些专权已经通过同意行为得到了授权,由臣服于罗马的公民团体所自由赋予。马西利乌斯所述,是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情形,即早期帝国的统治通过同意而非征服得到扩张。他反对以下观点,即认为罗马支配权的起源是僭主式的和不正当的,他回应说: 
很多行省,看到了罗马统治的的好处,希望和平与安宁地生活,于是自愿选择臣服,受上文提到的罗马人民及其统治者的保护。因此,在《马加比一书》(I Maccabees)中,马加比(Judas Maccabee)和他的兄弟以及全体犹太人民,自愿臣服于罗马人的统治。世界其他行省也能够归于同样的模式。(《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2.3)
 马西利乌斯模糊地提到未具名的“年代纪和历史书”和《圣经》,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是,他讨论的关键不在于他的主张的准确性。他只是证明,罗马帝国符合由他的理论所要求的合法性标准。马西利乌斯最关注的还是公共同意理论原则:他认为帝国的扩张是同意的典范,因此是他的理论的应用。他的论证在于拥有逻辑性力量,而不是经验性力量:所有合法统治依赖于同意,罗马帝国是合法的,因此,罗马帝国依赖于同意。如果大前提和小前提是真的,马西利乌斯就要寻求历史证据来支持他的结论。即便他没有找到这类证据,他的主张在他自己心中仍然有效。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第12章之后,马西利乌斯进一步的说法,罗马统治者基本等同于罗马人民及其立法者这个观点就被视为理所当然。后面的讨论转变为解除婚姻、特许血亲结合等更为技术化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他重新确认了他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开篇确立的人法和神法之间的区分(《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2-4)。人法关涉的是现世生活的奖赏与惩罚,神法则对于获得救赎是必要的。所有有关小路德维希和玛格丽特的婚姻的特许与授权,必然都属于人法范围之内。马西利乌斯认为,离婚和结婚属于公民事务,他讨论了特许血亲结合也属于人类法令管辖的事务。马西利乌斯的理论基础只是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最后部分作出了调整。他明显假设,皇帝能够直接制定人类法,不经过公共同意或咨询。比如,他认为: 

按照人法,立法者是公民共同体或者其更有效部分,或者是称为皇帝的罗马最高统治者。(《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3.9)

 同时,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结论部分,马西利乌斯论述到,制定和执行人法的“权威与强制权力”“属于公民全体或称为罗马皇帝的最高统治者”(《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6.4)。在这些断断续续的论述的基础之上(还有其他几处这类文字),《和平的保卫者(小卷)》被视为支持帝国绝对主义的作品。但这种解读似乎言过其实了。因为,马西利乌斯极其谨慎,没有用皇帝来完全替代公民全体(Universitas)。共同体权力与皇帝权力之间的相等关系,必须返回到第12章,马西利乌斯在此处讨论了权威的转移问题:皇帝(以罗马人民为中介)受到来自共同体的委托(trust)才拥有了立法权力。因此,罗马统治者绝不能独立于原始的立法者而行动;罗马统治者的立法必须保留“公民全体的同意”这个标准的真实性。如果他逾越了其权威的界限,他的权力可能被撤销或返回它们的源头。通过使用“公民全体或罗马元首”(universitas civium vel princeps Romanus)这个表达方式,马西利乌斯杜绝了任何错误地将皇帝作为绝对或自治权力的尝试。

无论如何,把这些论述视为皇帝的立法专权,作为帝国权力的理论,都是曲解马西利乌斯。相反,正如马西利乌斯自己所表明的,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之中,皇帝的权利只提供了《和平的保卫者》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的实例。当《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涉及人类立法的创制或执行时,马西利乌斯通常都引导读者返回阅读《和平的保卫者》第一论相关段落的完整讨论。因此,他似乎将皇帝概念视为完全符合并且来自于其共同体立法权力的理论。这种权力有条件地转移给了罗马统治者,这时人类共同体可能选择使用保留给他们的公民同意。只有授权是无条件的,因此是不可撤销的,它才是无效的。马西利乌斯并不认为,立法权和管辖权的所有权利都必须转移给罗马之手。他在《和平的保卫者》I.17(《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6.4也引用过)论证到,政府的至高权威,并不意味着压制拥有更少管辖权或立法权的团体。即便帝国统治下的共同体批准了皇帝拥有立法和审判的最终权威,他们也并不因此完全放弃了立法和审判的权利。皇帝的至高管辖权是权力转移的结果,他不能主张,这会导致皇帝垄断了政府权力。 

 如果用马西利乌斯要求我们阅读的方式去阅读,《和平的保卫者(小卷)》就不像是作者思想转变的结果,而是拓展并运用了他十五年前写作《和平的保卫者》时形成的原则。某些学者察觉到的这种不一致,最终证明只是建立在对马西利乌斯政治理论的错误期盼的基础之上,他们认为马西利乌斯必须最终支持某种政府系统或者统治形式。这种期盼对于多数其他拉丁中世纪的政治理论家来说是合理的。但从以上讨论和其他实例来看,马西利乌斯挫败了我们的期盼:因为他的论证的“一般”特征,他的进路在他的同时代人之中非常特别。他的思想的这种“一般”特征并没有随着时间而改变。《和平的保卫者(小卷)》说明,当要求为了论辩而支持既定的世俗统治者时,“一般”结构如何能够得到应用。这意味着,非常简单,《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没有反映任何思想的转变,马西利乌斯也没有放弃“真正”的共和原则。毫无疑问,马西利乌斯对于政治学的“一般”说明也适用于支持共和政体,例如存在于很多中世纪意大利城市的情况。但是,我们必须不能忘记孔德朗观察到的马西利乌斯论证的本性: 
如果他关心的是反对普遍存在的敌人,那么,范围有限的问题,无论是帕多瓦的还是巴黎的,都只能限制他的受众范围……他通过询问,人们如何能够跨越基督王国明显的制度多样性来进行诉求,并在所有方面都被视为紧迫的而言来规定某个共同敌人,他的立场的逻辑力量得到了极为清晰地展现。(Condren,1980)
 我们在解释的过程中,忽视了马西利乌斯思想中的辩论和修辞力量。他的原则要从任何具体历史和制度安排中抽象出来,因此,是否成功实现目标依赖于他的原则的清晰性。正是这些原则,无关于共和主义或任何其他特殊的统治系统,保持了马西利乌斯作品的连续性。
同一时期的佛罗伦萨“共和国”

这也补充回答了这个问题:马西利乌斯是罗马法学者(Romanist)吗?如果这个问题意味着“马西利乌斯的政治理论促使我们倾向于罗马帝国的统治,而不是其他政治实体吗?”回答便是否定的。他不仅避免使用中世纪支持罗马帝国权威的典型学说,还努力赞成公民同意作为皇帝行使权力的先天限制,这明显是反帝国原则的。如果我们用其他方式处理这个问题,即“普世罗马帝国的统治能够在马西利乌斯的思想基础上得到辩护吗?”我们的回答必然是肯定的。《和平的保卫者(小卷)》证明了,正如没有任何原则会导致我们总是偏向于帝国,同样也没有任何原则能够排除它的合法性,只要它的建立和运行符合马西利乌斯所奠定的原则。学者们在论述马西利乌斯对罗马帝国的态度时,普遍采纳“非此即彼”的论点,这忽略了马西利乌斯的思想的复杂性。马西利乌斯的政治理论就像变色龙,不能用这类简单的术语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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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枢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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