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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利乌斯的帝国问题
编 者 按
一
事实上,《和平的保卫者(小卷)》大量引用参照了《和平的保卫者》。但是,这些参照本身并不能证明两部著作的联系。
马西利乌斯的研究者基本上不同意这两部著作的这种关系。根据某派学者的思想,《和平的保卫者(小卷)》表现出对《和平的保卫者》学说(或者至少其中的关键部分)的深刻转变。因此,鲁宾斯坦(Nicholai Rubinstein)指出:“《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显示出马西利乌斯在政府观念方面的转变。”相反,其他学者则认为,《和平的保卫者(小卷)》只是《和平的保卫者》学说的重复和确认。拉伽德(Georges de Lagarde)评论道:“《和平的保卫者(小卷)》论述的所有内容都包含在《和平的保卫者》之中。”这两种解释区别的关键问题最终在于,马西利乌斯是否承认所谓帝国统治的“绝对主义”原则。我们最初在《和平的保卫者》中读到的马西利乌斯是共和主义者,但无论是权宜之计还是哲学重估,他在晚年学术生涯转变成了拥护帝国的反共和主义者。相反,第二种解释进路认为,马西利乌斯一直都是绝对主义者,即使是在《和平的保卫者》的文本中,因此,《和平的保卫者(小卷)》只是更明晰地阐释了作者长久以来的信念。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双方分歧多大,有关《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本身性质,他们都支持相同的基本前提:他们都赞同《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是有关帝国政治理论的作品。它表现出对罗马帝国和皇帝统治的正当性的承认。格沃斯(Alan Gewirth)承认:
二
《和平的保卫者》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处理中世纪意大利与其他欧洲社会联系的背景。马西利乌斯论述了,教宗的阴谋当时在意大利人尽皆知,而且具有破坏性作用,他还相信,教宗政策背后还包含了对所有世俗政府的相同的侵蚀计划。因此,马西利乌斯的驳斥有着普遍的诉求。马西利乌斯希望,世俗权威应该在教宗支配全球的计划实现之前,停止和推翻教宗世俗权力的扩张。《和平的保卫者》直接呼吁拉丁基督王国的君主和公民,恢复教宗在教会治理范围内的恰当(且极为有限)的角色。马西利乌斯为了使这个诉求尽可能广泛,他建构了具有“一般”(generic)特征的世俗政治理论。与当时人不同,马西利乌斯避免表达出对特殊制度安排的偏好。相反,他明确声称这个问题并不重要:
三
马西利乌斯是否将普世帝国政府视为某种原则?既然他赞同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其中包含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广泛义务,那么,马西利乌斯可能会捍卫帝国作为与人类本性最为相容的政府形式。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是模糊而开放的。他怀疑,政府的多样性反应了某种神启的马尔萨斯机制:
如果我们将政治统治的最终判断放在特定的地域单位,同样很勉强,当马西利乌斯在第二论中回到普世主义问题时,这尤为明显。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基督教的普世性。马西利乌斯指出,某些教宗的支持者从基督信仰的统一性来捍卫教宗的首要地位,诉诸教区与教会作为整体的类比:
四
最后,《和平的保卫者(小卷)》首先不是帝国政治理论作品——如果我们将之与中世纪为帝国辩护的典型作品比较,如但丁的《帝制论》(De monarchia)或贝本堡的卢波德(Lupold of Bebenberg)的《论王国和帝国的权利》(De iuribus regni et imperii)。如同《和平的保卫者》,反对教会控制世俗事务的主张是《和平的保卫者(小卷)》论证的动力。教宗及其仆人声称,为了永恒救赎,他们能够在现世生活用各种方式来惩罚和强制人类,马西利乌斯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前11章着重对此进行了强烈批评。除了这些章节,马西利乌斯几乎没有提到罗马帝国、罗马皇帝、罗马人民或其他与路德维希头衔直接相联的因素。马西利乌斯诉诸的机制和原则本质上与《和平的保卫者》相同:“公民共同体或其更有效的部分”——而非教士——在现世建立起拥有强制力量的法律;这个共同体被马西利乌斯称为“立法者”,立法者是“强制违法者的源初恰当的权威”;任何统治者或法官拥有强制权力,但只能在立法者授权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行动:
但教会和大公会议的普世特征,会面临某些明显的实践与制度性问题。如何能够召集这个会议呢?谁拥有权威来承当召集的任务?马西利乌斯几乎不能诉诸教宗或任何教士团体,因为他刚刚把教廷等同于大公会议的执行机构,因此不能依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任何行省或国家的统治者都没有威望(更不用说权力)召集信徒代表的普世集会。强迫所有基督徒集会,要求统治者的强制权威(至少原则上)扩展到基督王国的所有领土。只有以下统治者满足这个标准:罗马皇帝。这是马西利乌斯在《和平的保卫者》中没有得出的重要结论,他在那里只是声称:
五
《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第12章之后,马西利乌斯进一步的说法,罗马统治者基本等同于罗马人民及其立法者这个观点就被视为理所当然。后面的讨论转变为解除婚姻、特许血亲结合等更为技术化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他重新确认了他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开篇确立的人法和神法之间的区分(《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2-4)。人法关涉的是现世生活的奖赏与惩罚,神法则对于获得救赎是必要的。所有有关小路德维希和玛格丽特的婚姻的特许与授权,必然都属于人法范围之内。马西利乌斯认为,离婚和结婚属于公民事务,他讨论了特许血亲结合也属于人类法令管辖的事务。马西利乌斯的理论基础只是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的最后部分作出了调整。他明显假设,皇帝能够直接制定人类法,不经过公共同意或咨询。比如,他认为:
按照人法,立法者是公民共同体或者其更有效部分,或者是称为皇帝的罗马最高统治者。(《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3.9)
无论如何,把这些论述视为皇帝的立法专权,作为帝国权力的理论,都是曲解马西利乌斯。相反,正如马西利乌斯自己所表明的,在《和平的保卫者(小卷)》之中,皇帝的权利只提供了《和平的保卫者》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的实例。当《和平的保卫者(小卷)》涉及人类立法的创制或执行时,马西利乌斯通常都引导读者返回阅读《和平的保卫者》第一论相关段落的完整讨论。因此,他似乎将皇帝概念视为完全符合并且来自于其共同体立法权力的理论。这种权力有条件地转移给了罗马统治者,这时人类共同体可能选择使用保留给他们的公民同意。只有授权是无条件的,因此是不可撤销的,它才是无效的。马西利乌斯并不认为,立法权和管辖权的所有权利都必须转移给罗马之手。他在《和平的保卫者》I.17(《和平的保卫者[小卷]》16.4也引用过)论证到,政府的至高权威,并不意味着压制拥有更少管辖权或立法权的团体。即便帝国统治下的共同体批准了皇帝拥有立法和审判的最终权威,他们也并不因此完全放弃了立法和审判的权利。皇帝的至高管辖权是权力转移的结果,他不能主张,这会导致皇帝垄断了政府权力。
六
这也补充回答了这个问题:马西利乌斯是罗马法学者(Romanist)吗?如果这个问题意味着“马西利乌斯的政治理论促使我们倾向于罗马帝国的统治,而不是其他政治实体吗?”回答便是否定的。他不仅避免使用中世纪支持罗马帝国权威的典型学说,还努力赞成公民同意作为皇帝行使权力的先天限制,这明显是反帝国原则的。如果我们用其他方式处理这个问题,即“普世罗马帝国的统治能够在马西利乌斯的思想基础上得到辩护吗?”我们的回答必然是肯定的。《和平的保卫者(小卷)》证明了,正如没有任何原则会导致我们总是偏向于帝国,同样也没有任何原则能够排除它的合法性,只要它的建立和运行符合马西利乌斯所奠定的原则。学者们在论述马西利乌斯对罗马帝国的态度时,普遍采纳“非此即彼”的论点,这忽略了马西利乌斯的思想的复杂性。马西利乌斯的政治理论就像变色龙,不能用这类简单的术语进行归类。
延伸阅读
● 自由主义者如何挑起论战
● 西塞罗如何捍卫罗马共和国 ● 吴功青 | 罗马帝国问题的一与多
● 王焕生 | 漫谈西塞罗的《论共和国》
● 王双洪|政制与德性 ——西塞罗的最佳政制和立法问题 ● 熊宸 | 十九世纪罗马“帝国主义”问题在西方学术界的缘起与发展 ● 新刊上市 | “经典与解释”辑刊第56期《马西利乌斯的帝国》 ● “经典与解释”新刊 | 《罗马的建国叙述》
(编辑:刘枢元)